河北法制报讯 (任祥凤 李莎)“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既实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让公益损害人从‘捕鱼人’到‘补鱼人’的角色转换,又彰显了司法温度!”近日,一名人大代表在受邀参加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首次“刑事+公益诉讼”联合公开听证会时感慨。
2021年6月15日,孙某某、李某某在黄壁庄水库灵寿县西王角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渔获物26.84千克,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孙某某、李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修复义务。经委托评估,该二人应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共计22763.44元。
近日,灵寿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驻黄壁庄水库渔政站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该院就如何确保依法有效实现生态修复与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座谈,并与当事人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孙某某、李某某与有资质的农场签订增殖放流苗种买卖协议,并支付22763.44元购买鲤鱼、鲫鱼鱼苗共计1897尾,将于2023年四月份在灵寿县检察院和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增殖放流。因孙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能够确保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检察机关拟终结案件。
刑事办案检察官介绍,考虑到孙某某、李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且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等,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孙某某、李某某均表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承诺不再做出非法捕捞行为。最终,听证参加人一致同意对孙某某、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终结孙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