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郭孟福)推进城市供水用水依法治理,关系社会发展和民生。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供水管理与服务,倡导节约用水理念,将对保障城市供水正常运行,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衡水市供水安全保障和城市供水管理水平起到促进作用。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始终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立法目的,在保证水质安全、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监测水源水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定期将监测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用户享有安全、连续用水,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和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向城市供水单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等权利。
针对高层建筑二次供水问题,《条例》设专章加以规范,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费用保障,着力解决百姓用水安全“最后一公里”问题。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条例》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等公益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用水器具等产品;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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