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月17日
第05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韩兰平:

本院受理原告焦丽波与被告韩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31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齐雷、赵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齐雷、赵晓飞、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3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山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利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阮解放:

本院审理正定县顺成文具用品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123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正定县顺成文具用品经销处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股东阮解放为本案执行人,本院已向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逾期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正定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金友:

本院受理原告商桂青与被告石金友、王晓雨、王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822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金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商桂青借款23,100.00元;二、被告王晓雨、王双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金友:

原告商桂青与被告石付文、石金友、王利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822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付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商桂青借款21,200.00元;二、被告石金友、王利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志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军立诉被上诉人祁亚楠及原审被告刘志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9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李军立(已交纳)。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上诉人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冀01民终4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2)冀0108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河北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石家庄汇美嘉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7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河北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475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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