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孙继增 通讯员 柴金正)临近春节,泊头市的蔡某正忙碌着准备各种年货,喜悦之余,他不忘给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打去感谢电话:“刘检察官,我那个案子的赔偿款已经收到了,感谢检察院对案子的监督和帮助,这下,我可以高高兴兴地过年了……”
蔡某是泊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执行监督案件的申请人。2018年9月,蔡某还是当地一所中学的在校学生。案发当天上午的课间,蔡某被同班学生葛某推下楼梯,造成右侧胳膊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该案经原告蔡某起诉,法院判决葛某赔偿蔡某损失63610元。葛某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蔡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0年11月立案,提起财产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76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并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20年12月,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该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尚未实现债权60368元。
2022年2月,蔡某不服法院裁定,向泊头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注意到蔡某尚未成年,了解到其家庭因病致贫等情况,2022年4月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调查。案件承办人邀请负责未检工作的检察官和负责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检察官共同听证,并邀请教育局、民政局相关人员和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申请人一方陈述,法院未执行到位,仍有60368元未执行,并陈述因该案受伤导致十级伤残,因此辍学,家庭成员也相继患重病,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一方陈述仅有一辆法院查封的汽车,经济条件有限,愿意补交部分执行款,但不能全部付清。案件承办人根据听证情况,将该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该院相关部门,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检察机关认为,在该案执行中,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账户余额和一辆汽车,对该账户余额进行了查扣,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证明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在该案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也未交出车辆,执行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该案在执行中未能用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存在法定监督情形。据此,泊头市检察院于2022年5月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案依法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书面回复,对该案依法恢复执行,并视情况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2022年7月,泊头市检察院对申请人蔡某司法救助1万元,并通报给法院。日前,经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该案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付清和解执行款,该案成功执行完毕结案,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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