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孙永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与被告孙永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边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与被告边俊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7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20日上午10时至2023年2月21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式酒店2-503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30044830号)建筑面积77.1平方米、2-510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30044832号)建筑面积66.12平方米、2-50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30044826号)建筑面积71.24平方米、2-512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30044516号)建筑面积91.17平方米。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朱法官,电话0311-66758113,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志红:
原告何小林诉被告王志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租12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7730.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彦会与被告河北摩森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33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彦会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梁振海: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彦巧与被上诉人梁振海、董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民终69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上诉人陈彦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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