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孔令亭: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步楼: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步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0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李贺学、刘梅: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贺学、刘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0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陈雪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205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范同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贺然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洒河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迁西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刘娟与邢格源、董聚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第一次拍卖已经流拍,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2月20日上午10时至2023年2月21日上午10时止,在京东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邢格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31号石家庄裕华万达广场B1-3号商住楼2-1502号不动产(证号:530067620)。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雷宁、邸玉柱:
本院受理上诉人邸玉柱与被上诉人魏佳、原审被告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2022)冀01民终10405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邸玉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元,减半收取375.00元,由上诉人邸玉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朱倩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证号为047945,特此声明。
段永胜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23913,特此声明。
冯浩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64568,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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