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刘丽丽、郭书锋: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书锋与被上诉人杜永红、原审被告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2022)冀01民终11870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书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马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龙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高晨: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晨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周学峰、周建利、薛献之: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荣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峰、周建利、薛献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祝旭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旭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巨鹿县奥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奥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滦南县永民商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冀05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款5000元、诉讼费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汪谭工程有限公司:
因戴永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戴永虎的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书》(石劳鉴2022年01240080号)。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九级24条,S92.1。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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