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1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婚内房产”到底归谁 民事检察监督为当事人维权

□ 讲述: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王静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鲍娜军

我在最近办理的一起抗诉获得改判案件中,再次感受到“检察为民办实事”的责任与担当。

张某,女,因离婚致财产分割一案历经五年,最后找到市检察院。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开始阅卷调查。

2017年,张某将左某诉至县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的一套单元房归二人共同所有。原来,张、左二人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系再婚重组家庭。2015年5月,二人共同购买一套单元房。2016年10月,左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挽回婚姻,张某请人劝说,答应左某若不离婚,房产归左某所有。多次调解后,左某答应不离婚,2016年12月19日二人签下《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但并没将“左某撤回离婚诉讼”作为生效要件写入。后左某提出离婚申请,一审、二审法院均判令房产归左某个人所有。

就因为这套单元房的归属,张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自己买的房,到底自己有没有份儿?迷茫之际,她来到我院寻求法律救济,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希望帮她维权。

看完整个材料,我感慨于这张《协议书》背后的故事。一纸协议,不能忽略它背后的现实背景与真实环境。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我和办案团队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经多次和张某沟通、询问多名证人,并对张某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一份新证据(即于2017年1月19日由左某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组织进行的调解工作的录音资料)进行核实,全面且详细了解《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和原因,认为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该案应予提请抗诉。最后,该案被依法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后获得支持。省检察院依法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现该案已被市中院依法改判,并判令左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房款254911.78元。

案件审理完毕,张某给我们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我们则更多地在考虑案件背后的普法宣传。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院的四大监督职能之一。对法院生效判决的监督,则是民事检察的核心监督职能。但群众对这些了解不多,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认为“自己彻底败诉”,没地方“说理”,就此不主张权益。要广而告之的是,感觉不“认可”,可以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在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前,案件要经过法院的再审程序,只有经过法院再审程序后,检察院方能受理;要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即需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期间一过,则丧失申请监督的权利。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更是在立法层面和制度建设上给予广大妇女强有力的保护。像案件中的张某,系无工作的家庭妇女,没有固定经济来源,该房产也是她与左某婚姻存续期间最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保全婚姻,张某做出妥协和让步,是常理,也在情理之中。本案的改判,维护了弱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民法典所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广大妇女要积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畏强势、敢于发声、自强自立”应是新时代女性的写照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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