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安晓鹏)日前,省政府发布〔2023〕第1号政府令,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据悉,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近年来,我省坚持每年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22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安排部署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的有关要求,省司法厅坚持统一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208件省政府规章逐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废止、“打包”修改的建议,并书面征求了29个相关部门意见,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审议的《决定(草案)》,并于2023年1月16日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8件省政府规章存在主要内容已被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涵盖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主要内容不符合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现行管理体制要求等情况,予以废止。
同时,基于衔接国家“放管服”改革,衔接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衔接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责调整,对执法主体名称和相关内容修改等情况的需要,对《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等16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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