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03日
第06版:法苑聚焦

购买无产权证二手福利房,因无法过户诉请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胜男)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买房一定要擦亮双眼,避免踩到购房“雷区”。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购买无产权证福利房而导致无法过户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某在明知李某居住的单位福利房无产权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李某负责办理产权证。协议签订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50万元,后多次催促李某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并赔偿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李某虽向王某交付了案涉房屋,但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附随义务,但李某居住的房屋系单位的福利房,并非实际购买的单位公房,不享有对案涉房屋处分的权利。王某购买案涉房屋4年后仍未能办理产权证,双方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对于王某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此外,李某、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存在一定过错,李某应当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李某返还王某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某返还李某涉案房屋,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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