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苗文金)1月26日15时许,邯郸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丛台一大队三中队民警在辖区滏河大街与丛台路口附近开展交通违法治理时,一名男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驶来。民警对男子进行快速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有酒精。
民警询问男子是否喝酒了,男子承认自己前一天晚上喝了些。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该男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31mg/100mL,已经达到酒后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在核实男子信息时发现,他只有C1驾驶资格,并不具备驾驶三轮摩托车的资格,属于驾驶的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
最终,民警依法对男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三类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21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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