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乔)1月31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当天拿到6.6万元。两起案件以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7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至2023年6月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第三人B公司工作。2022年6月,王某因故被第三人B公司退回A公司。王某以A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过节费、出差补助及公杂费补助,也未享受年休假待遇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一并支付工资、年终奖、医疗费等费用。仲裁裁决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如无合适工作岗位提供,应支付王某待岗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均不服裁决结果,双双诉至裕华法院,双方互为原、被告。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开展庭前调解工作。调解中,王某表示A公司在其供职期间违法解除合同,理应按照原有工资待遇支付,并坚持要回B公司上班,回归其原工作生活状态;而A公司称王某被派驻第三人B公司后存在无法完成交办任务、损毁丢失财物等情况,在被第三人B公司退回A公司后,其多次前往第三人B公司扰乱公司管理及正常工作秩序。现B公司已无合适岗位为其提供,希望调解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承诺给予王某一定补偿。双方因差距过大,调解未能成功。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诉求明了,但如一判了之,则无法彻底解决双方矛盾,无形中会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遂决定继续深入调解。
1月31日,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再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调解,但过程并不顺利,双方互不相让、情绪激动。王某义愤填膺地说:“公司违法辞退我,我就要一个公平,不行就判决,不调了。”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在安抚王某情绪的同时,法官耐心细致地为其分析案件利害、风险,以时间成本为切入点,告知调解能最大化保障其自身权益。同时,法官与A公司、B公司沟通,阐明纠缠于诉讼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经过法官多轮调解,不断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双方情绪趋于缓和,能够冷静下来进行换位思考。经调解,王某理解了公司设立相关制度的初衷,A公司也表示同意给予王某一定经济补偿。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A公司给付王某各类补偿6.6万元,其他事项互不追究,双方当庭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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