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岂淑娟 张美月)滦州市一男子两次酒驾均在同一地点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受到相应处罚。
1月30日,滦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酒驾违法查处行动。13时56分许,执勤民警在福州路1公里100米处发现一辆小型汽车行驶缓慢,遂示意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该车驾驶人秦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面对铁证,该男子承认自己喝了点酒。经查询,秦某某于2018年9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同一地点被滦州交警查获,此次属于二次酒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秦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面对处罚,秦某某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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