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燃
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经审查认为涉案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陈某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戴着口罩、帽子,持斧头、水果刀、棍子来到韩某某家门口,无故砸坏韩某某家监控摄像头,并持斧头砍砸大门。韩某某电话叫来其侄子韩某甲,二人追赶陈某某。双方相遇后,陈某某持斧头击打韩某甲头部,将韩某甲打伤。韩某某情急之下夺过斧头,持斧头击打陈某某头部,致陈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韩某甲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当地公安机关以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接到案件后,审查了全部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韩某某在无法辨别“闹事者”身份,且不能确定陈某某是否会继续侵害的情形下,同韩某甲追赶陈某某的行为,属于受侵害后的正常反应,具有防卫意图。后陈某某持斧头击打韩某甲头部系持凶器对人身的攻击侵害,有造成进一步伤亡的可能。韩某某为制止不法侵害情急之下还手,造成陈某某受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据此,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仅是立法的要求,还是司法的底线。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它不是“以暴制暴”,而是“用正义对抗不正义”。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正当防卫,让正义不再只是书写在法律条文里,而成为鲜活的存在,但同时也要注意,切忌不可乱出手、重出手,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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