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梁洪燚)“谢谢你们帮我保住了房子啊!”1月31日,在霸州市人民法院金融法庭,被告高某握着办案法官的手不停道谢。
高某是一起住房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2016年,高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74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并以欲购置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银行依约向高某发放了贷款。后因高某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高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如不能偿还,则要求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就案件事实进行沟通,得知高某的住房是全家竭尽所能购买,受生意亏损及疫情冲击的多方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考虑到一旦判决极有可能造成被告因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而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的不利后果,使被告一家的生活陷入更大的困难。办案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寻求和解的可能性,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调解。一方面建议高某尽快筹集资金把逾期部分先补上,展现还款诚意;另一方面积极与某银行沟通,充分讲明高某一家的实际状况和还款诚意及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况,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工作。
最终,经过办案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某尽快偿还当前欠款本息并按约定时间偿还某银行剩余借款本息,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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