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朱荣鹏)2月6日,清河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用以激励涉案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2年2月,原告王某因其妻子工作的事到被告田某家中理论,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后被告田某父子对原告王某进行殴打,导致原告王某住院。原告王某将被告田某父子诉至清河法院。后经清河法院判决,被告田某父子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干警确认,被执行人田某父子积极主动履行,在法院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清河法院向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就田某父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予以证明。
据了解,向当事人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是2023年度邢台法院司法便民利民十件实事的一项举措,此举有利于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下一步,清河法院将持续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通过财产处置多样化、激励信用修复等手段,扎实推进执行工作进展,提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意愿,倡导社会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履行公民职责、共创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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