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谷雅丽)“我们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和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无异议,今后将提高环保意识,坚决做好环境治理工作。”近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案召开诉前磋商会,涉案某电力器材企业负责人当场作出承诺。
2022年10月17日,石家庄市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新建一条打磨、沾漆、晾漆生产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鹿泉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检察院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聘请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后,对其未批先建、无环评手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鉴定,该电力公司对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992.3元。
鹿泉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鹿泉区检察院应邀派员参加磋商会。会上,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政策和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与企业进行了交流。检察机关就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相关知识进行了讲解。该企业负责人积极回应,表示深刻认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对责任认定和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无异议。当场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承诺今后将提高环保意识,坚决做好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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