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志青
通讯员 高建军
“非常感谢检察院为我们申请的司法救助金,在我们无助的时候送来了希望。”2月7日,兴隆县蘑菇峪镇的刘某某来到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该院表示感谢,并将一面写有“为民服务办实事 情系群众暖人心”的锦旗送到办案干警手中。
2022年10月初,兴隆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按照“应救助尽救助”的原则,办案检察官积极主动跟进摸排,查看卷宗,与县人民法院联系沟通、实地走访等,深入了解刘某某案件情况及刘某某家庭情况。
经调查,刘某某在2013年4月11日被田某领着到高某、高某某、李某工地打工,后因工作受伤,诊断伤情为右内外踝骨折以及右踝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后刘某某针对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起诉,至2015年11月17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执行人田某给付刘某某赔偿款12609.66元,被上诉人高某、高某某、李某给付刘某某赔偿款44133.8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由于四被告未能按时履行法院判决,刘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某已经被法院执行完毕,高某、高某某、李某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法院已经穷尽所有执行举措,44133.82元始终未能执行到位。
该案中,刘某某年岁已高,又受伤落下伤残。为更好地了解刘某某家庭情况,检察官驱车来到蘑菇峪镇刘某某家中实地查看情况。刘某某受伤以来丧失了劳动能力,丈夫已经68岁,也无力外出打工,只能靠在家种地维持基本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由于治病现已欠外债12万余元。
清楚地了解了案件事实和受害人真实的家庭状况,办案检察官积极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汇报,同时与申请人刘某某取得联系,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12月,兴隆县检察院依法对申请人刘某某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1月9日,兴隆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来到申请人刘某某家中,将救助金4万元发放到刘某某手中,被救助人刘某某激动得泣不成声,哽咽着不断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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