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7日
第07版:说法

让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位

——从一起信托纠纷案看石家庄金融法庭统一裁判标准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曹永学

金融借贷合同中常约定逾期还款罚息和违约金。虽然合同是当事各方真实意思表达,可是,一旦出现逾期还款、贷款人收取罚息和违约金等情况,当事各方还是经常会闹到法庭打官司。而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取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收取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可以并存,也有观点认为借款合同罚息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主张。石家庄金融法庭对一起信托纠纷案件的处理,在统一裁判尺度上给我们以启示。

2017年,石家庄某信托公司根据其与浙江某银行签订的信托合同,向陕西某园艺公司发放信托贷款1.75亿元,贷款期限2年,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贷款利率为年7.4%,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有权按照贷款本金的日1‰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陕西某农科公司以其持有的陕西某银行1.6亿股股票作为贷款质押担保。陕西某农科公司、张某斌、郭某兰、陕西某园艺公司对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2月28日,浙江某银行将上述资金信托合同的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某银行。陕西某园艺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石家庄某信托公司支付利息52.5万元。后经多次展期,双方将信托贷款到期日延展至2021年1月28日,信托贷款利率自2020年5月28日起变更为年9.5%。截至2021年11月23日,陕西某园艺公司共计归还本金4390余万元,其余本金未还。

因借款方没有按照约定偿还信托贷款本息,2022年3月9日,吉林某银行将陕西某园艺公司起诉至石家庄金融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托贷款本金1.31亿余元、罚息2948万余元、复利2825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141万余元。陕西某园艺公司等被告方认为上述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过高,应当调减。

石家庄金融法庭经审理,判决被告方偿付吉林某银行信托贷款1.31亿多元本金及罚息和复利(罚息、复利按裁判标准和时限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说法:

本案中的陕西某园艺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石家庄某信托公司支付的52.5万元,应认定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即所谓“砍头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办案法官认为,本案贷款人全额出借借款后,借款人在短短几天内将超出首月利息的52.5万元作为利息给付贷款人,借款人实际未享受到该笔借款的利益,因此属于非典型的“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上述规定,将52.5万元从本金中扣除。因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总额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对该笔资金(52.5万元)已收取的利息不再扣除,尚未支付的利息不再支付。

针对原告方主张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办案法官认为,依照罚息利率支付的利息和复利(俗称“利滚利”),以及在此基础上再按年息36%收取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原告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即使不考虑预先扣除的利息,仅仅罚息利率和违约金支付标准相加,已高达年利率50.25%,况且还有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中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不超过年利率24%。而原告的诉求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一规定的上限,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23年1月18日,石家庄金融法庭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发布。金融法庭庭长赵静表示,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资金信托合同时,既约定了逾期罚息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由于逾期罚息具有违约金性质,如果逾期罚息条款与违约金条款同时适用,会显著提高违约金的惩罚性,这就背离了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属性,容易使违约金制度沦为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牟取暴利的工具,显失公平原则,故此,对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本案确立了贷款人同时主张逾期罚息和违约金时的裁判规则,通过对“砍头息”、罚息、违约金及司法保护上限的认定,促使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对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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