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 通讯员 张贺)“现在开庭!”2月17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9月起,被告郝某某先后从被告某公司处购买7车210余吨的黑色类似沥青的油状物,在阜城县某空地上建厂进行炼油,于2019年11月4日被阜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场有空铁皮桶200余个、炼油设备3套及地灌数个,设备内存放有大量黑色类似沥青的油状物。经鉴定,郝某某非法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及购买的黑色类似沥青的油状物均为危险废物。现场有明显倾倒废液污染土地的痕迹,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据了解,被告郝某某、某公司污染环境案造成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175804.85元(其中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2040.1元,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价值为3764.75元),以及其他费用合计1229038.85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此前,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郝某某、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向阜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决郝某某、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成立,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年来,衡水法院始终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筑起一道牢固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为美丽生态衡水建设贡献了法院力量。衡水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