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郭飞扬 穆晶玉)日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孔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进行资金转账的情况下,仍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潮汕市以及福建省漳州市,将本人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手机卡等交给对方进行转账刷流水操作,获利3000元。经查实,上述银行卡转入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6352521元,其中已查证的被害人周某某、康某等39人被诈骗案的资金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1366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可能会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该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