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冀0105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戴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奕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设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远东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锦诉你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远东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鲁玉青诉你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吕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武光先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郝玉珠(130104195903291332)、
张慧霞(132332198007245225):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执行郝玉珠、张慧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冀0105执2136号。现申请人奚彦华向我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变更奚彦华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我院依法作出(2023)冀010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105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现通知你们来本院领取,如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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