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雷 陈颖
2月15日,一场“特殊”的入矫宣告仪式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某医院举行。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峰峰矿区司法局、彭城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因患病无法自行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办理了上门登记接收手续,并举行了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
2022年1月3日,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曹某某持刀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曹某某案发时为双向情感障碍——躁狂发作,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曹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今年1月,曹某某被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由峰峰矿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曹某某在诉讼期间一直在某医院接受治疗。
通常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应主动前往司法局完成入矫报到。但是,考虑到曹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尚在治疗期内,检察官和司法局工作人员决定上门为他完成入矫报到和入矫宣告等手续,并做好同步法律监督。
通过前期与医院沟通,确定曹某某病情稳定后,峰峰矿区检察院及司法局工作人员携带曹某某的入矫相关法律文书来到医院,依次完成核实身份、信息采集、入矫谈话和矫正宣告等一系列入矫程序。同时,还对曹某某的思想、家庭情况及身体状况进行了全面了解,针对犯罪类型和个人现实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在办理手续之后,检察官再次对曹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还详细告知曹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应遵守的各项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确保其在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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