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4日
第07版:说法

轻信涉外婚介 当心人财两空

□ 张亮

张某开了一个婚介所,称可以介绍外籍姑娘,并保证能促成跨国婚姻。怀揣着对未来幸福生活的憧憬,李某与张某达成口头婚介合同,并前后向张某支付13万元。2018年6月,李某与张某介绍的外籍姑娘某甲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某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李某起诉离婚,并另向法院提起中介合同纠纷之诉,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中介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张某之间达成的中介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有悖于公序良俗,有害社会稳定,故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及对社会的影响,酌定李某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张某之间达成的中介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李某中介费9.1万元。

说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婚姻介绍活动。”同时,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只是向法院起诉中介合同纠纷之诉,法院认定二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违反上述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有悖于公序良俗,有害社会稳定,故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且双方在该婚介合同中均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结合具体情形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涉嫌违法,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人口不是商品,所谓的“跨国婚姻中介”有可能涉及拐卖,也有可能涉及婚姻诈骗,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婚姻不是交易,通过中介迎娶外国新娘乃非法活动,轻则人财两空,重则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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