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4日
第07版:说法

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 郭雅光

原告李某系某网络游戏的玩家,在一次登录游戏账号时发现装备丢失,与游戏运营商索要盗号者信息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诉至法院。

李某觉得装备是自己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才获得的,运营商有义务保管好装备。但运营商觉得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装备、等级还是称号,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构成实际意义,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经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最终法院判令运营商将游戏玩家李某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生化盾牌1个、生化头盔3件、生化腰带2条、生化战甲1件、生化裤子1条、生化靴子2双、战神甲1件、献祭之石2个、生命水2个进行恢复,并赔偿游戏卡片价款损失等。

说法: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成了网络用户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信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既是合法权利,就应当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络财产的获得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后,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结合本案,李某损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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