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1日
第03版:法案

帮用户疯狂“薅羊毛” 被判赔6100多万元

——哈啰公司诉全能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始末

河北法制报记者 古孟冬

名下没有一辆实体单车,却可以让用户畅骑各大品牌共享单车,甚至还鼓励用户共享第三方账户边骑车边赚钱。这种“用别人的车,赚自己的钱”的做法,究竟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还是“薅羊毛”式的不正当竞争?记者从哈啰出行石家庄分公司了解到,备受关注的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哈啰公司)诉深圳市大展鸿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点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全能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全能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哈啰公司6150万余元。

一份押金随心骑

“全能车”APP横空出世

2016年以来,国内共享单车突然火爆起来。除了较早的摩拜、ofo外,当年至少还有哈啰等20多个新的品牌纷纷入局共享单车市场。虽然五颜六色的共享单车摆满大街,但身边的共享单车并不是有哪个便能骑哪个,因为想骑某一品牌的共享单车,就得下载该品牌对应的APP,甚至还要充值押金,手续非常繁琐,不方便人们的骑行。

针对这一状况,2017年初,一款堪称是共享单车界 “万能钥匙”的“全能车”APP横空出世,其所属的全能车公司网站宣称,用户不用下载多个APP,只需要在“全能车”APP缴纳一份押金,就可以随意使用所有品牌单车。据了解,在高峰期,该软件可打开近20家共享出行企业的车锁。

此外,“全能车pro”平台还开设了“共享账号”功能,用户共享摩拜、ofo、哈啰等第三方账户给“全能车”APP其他用户使用,每天可以获得0.1-0.4元不等的共享收益,以及每天16或者32个生命力,生命力最终也可以转化为用户的收益。

全能车公司这种可免去重复下载软件、缴纳多份押金的麻烦,并能边骑车边赚钱的经营模式,迅速受到大量用户的青睐。据事后认定,“全能车”APP注册用户共计476万余人,完成订单总数约3.48亿条,收取的用户充值费用9320余万元。

“偷别人的鸡 生自己的蛋”

全能车公司被追刑责

全能车公司旗下没有任何一辆自己的单车,也没有和其它共享单车企业展开合作,其究竟是如何实现所谓的“全能”呢?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答案竟然是其利用技术手段破解其它共享单车企业加密措施,并不正当分享用户月卡,提供给“全能车”APP用户使用。当时受其影响的包括哈啰、摩拜、青桔等在内的共享单车企业及网约车企业近20家,损失高达数亿元。

全能车公司这种做法,显然不为法律所容。2019年,哈啰公司向上海闵行区警方报案后,专案组迅速赶往广东深圳,抓获全能车公司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68台服务器。

2020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对品牌单车APP进行反编译、对APP传输的数据包进行抓取、破解获得的数据编写规则及通讯端口等信息,再通过虚拟服务器发送至品牌单车服务器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他们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全能车公司自己作为被告单位,也被判处罚金500万元。

假共享真“薅羊毛”

哈啰公司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

其实,早在2017年的五六月份,哈啰公司的技术人员就发现了“全能车”APP的异常。当时每天凌晨都会有非正常的请求获取附近单车,通过技术追踪发现这些请求全部来自“全能车”APP。哈啰公司马上通过技术手段封禁了一批账号。

此后,哈啰公司不断迭代技术手段,甚至开发出专门的AI系统,对这种爬数据的账号进行智能识别与封停。但往往“剿灭”一批非法账号,“全能车”APP马上又注册一批数量更多的账号,犹如“打不死的小强”,生生不息。

“车是自己的,运管也是自己做,但钱却落入别人的口袋。”对此, 2018年下半年,哈啰公司以全能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地分享哈啰公司骑行卡,使“全能车”APP用户在不使用“哈啰单车”APP、不成为“哈啰单车”的注册用户、不向哈啰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不正当获得哈啰公司提供的互联网共享单车服务等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全能车公司告上法庭。

由于该案件被告随后涉及刑事犯罪,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在李某等人被追究刑责之后,2021年,哈啰公司再次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全能车公司诉至法庭。他们认为,全能车公司有违诚信原则,以浮动收益的方式劫持并分流了其现有及潜在客户,攫取本属于其本身的交易机会和商业收益,并增加其运营和维护成本,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亿元。

对此,全能车公司辩称,“全能车”APP具有强大的信息聚合功能,可以完整显示范围内集中的全部共享单车品牌及其实时位置与数量,有利于消费者实地寻找,增加了市场供需的透明度,避免了共享单车企业间为占有市场而盲目投放大量单车的无序竞争,实现了对共享资源的有效利用。此外,“全能车”APP在运营过程中,没有伪造任何品牌共享单车的注册账号,虽然使用“全能车”APP骑行的实际个人可能并非哈啰单车注册用户本人,但并未影响哈啰公司的正常运营,更没有损害哈啰公司任何竞争利益等。

全能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哈啰公司胜诉

庭审中,针对全能车公司的运营模式是否建立在违法行为基础上的聚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争议焦点问题,法院首先从全能车是否改变原有商业结构,其运营是否具有竞争属性方面进行了分析和研判。

法院认为,“全能车”APP的出现,直接冲击并颠覆了以哈啰公司为代表的共享单车企业“互联网信息运维—共享单车硬件提供—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闭环商业结构,通过引入不同共享单车的品牌选择,直接增加了供应来源,不但成为单车骑行市场交易机会的直接争夺者,也影响和改变了各项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故认定全能车公司具有竞争属性,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法院还从市场机制中的准入机制、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信用机制和创新机制六个维度进行研判,确认全能车公司的运营行为是否对共享单车的正常市场机制造成重大影响。

从准入、供求、价格机制角度来说,全能车公司的运营模式使得共享单车领域竞争者不必再持有实体单车,一定程度降低准入门槛,提升行业竞争力。在该模式下,“全能车”APP在现实中没有增加单车供应量,通过虚化注册账户与真实骑行消费者之间的纽带,人为制造了“供求迷雾”,使哈啰公司的定价机制发生错乱。

从信息、信用机制角度来说,全能车公司的行为导致哈啰公司信息不对称,即哈啰公司注册用户与实际骑行者不一致,骑行者若发生意外会面临难以理赔的窘境。“全能车”APP的聚合性还使得每一个单车品牌所累积的商誉均可为其所用,抢占聚合品牌共享单车的交易机会。

从创新机制角度来说,全能车公司的确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上的创新,但“全能车”APP的入场颠覆了共享单车市场原有竞争秩序,整个领域因此充斥着市场机制遭到人为扭曲后的乱象,此种状态一旦长期持续,绝大多数经营者将失去公平交易的机会。

综上,法院认定全能车公司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哈啰公司经济损失6140万余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余元。

目前,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

以防信息外泄造成财产损失

哈啰公司诉全能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的胜诉,凸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从严保护,有助于企业经营者加强市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增强企业的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保障企业的合法运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与此相对应,全能车公司的败诉,也警示其他和全能车公司有类似想法、策略的企业,千万不要以身试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大背景下,行业从业者应当以公平为基石,规范竞争行为,审慎商业决策,以合规经营作为从业的基本抓手,寻求良性发展,切勿以“薅羊毛”等心态破坏市场秩序,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苦果自尝。

在此,哈啰公司法务负责人彭容表示:该公司搭建了全方位的风控监测及打击能力,对“搭便车”“薅羊毛”等寄生行为将不遗余力进行打击。全能车公司扰乱了共享单车行业,该判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极大的威慑,为行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

此外,该案对消费者而言,也可以从中得到警示:被共享的不仅是单车,用户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共享”,因为在“全能车Pro”的“共享账号”功能中,用户可以通过共享第三方账户给其他用户使用。这里账号中的个人信息,不光包含着用户的身份信息,可能还有支付信息,如果信息被滥用,除了身份信息被泄露,还存在着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

“‘全能车’名为方便用户,实则‘坑害’用户,其宣称的‘畅骑各大品牌共享单车’‘边骑车边赚钱’,实际是以用户个人数据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的风险为代价换来的。”省内一法律界资深人士提醒说,对于类似全能车公司这样的经营者,以“共享经济”“碳中和”“元宇宙”“区块链”等新技术新领域作为“马甲”,利用消费者图便宜的心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参与其中,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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