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靳维静)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协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2月13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贾某、蒋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向其父母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宣告会邀请侦查人员、辩护人、社工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共同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训诫,对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2022年6月20日,贾某、蒋某某、郑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灵寿县一手机经销店盗窃手机8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900元。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认为,贾某、蒋某某在案发时均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该院依法委托社工组织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社会调查,详细了解贾某和蒋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交友情况、性格特点及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认为两人具备家庭监护和社区帮教的条件。
在充分听取贾某、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侦查人员、辩护人的意见后,灵寿县检察院依法对贾某、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与监护人、社工组织成立帮教小组,签订《监督考察协议》。社工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引导涉案未成年人父母采取有效沟通方式,营造和谐家庭氛围,改变不当教育方式,重塑良好家庭关系。侦查人员、辩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要求其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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