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孟灿)2月21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及29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组织召开拟不起诉群体性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2名、听证员1名参加听证会,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彰显了检察机关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的政治担当。
2022年6月,清苑区检察院收到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2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案卷25册。经依法审查,清苑区检察院认为,这29人中的刘某某等28人,主观上不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拟对该28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某主观上明知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拟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切实促进司法公开,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清苑区检察院针对这起拟不起诉群体性案件组织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清苑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高永超阐述了听证会的目的,详细介绍了张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陈述了拟处理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检察院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在审慎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和客观要件的基础上,依法定罪。”高永超介绍,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逐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结合全部事实、证据,对29名犯罪嫌疑人分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
与会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在充分了解了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均赞同清苑区检察院对涉案29人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表示该案涉案群体广泛、人数众多,在区域内社会影响较大,检察院通过听证会公开事实证据和办案经过,展现了司法公正,坚定了司法公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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