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倩)“今后我们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再也不冲动了……”日前,被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人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1年12月28日23时左右,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商场附近,被害人与嫌疑人因白天摆摊纠纷遗留问题再次引发矛盾,被害人辱骂并阻止嫌疑人继续摆摊,引起几名嫌疑人的不满,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案卷,反复观看公共视频,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了解到几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早就熟识,该案属于日常纠纷,具有偶然性,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但因被害人索要赔偿金额过高而暂时无法达成谅解等情况。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补充调取关键证据材料,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案件的协作配合,与公安机关一起消除被害人的顾虑,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引导工作,把矛盾化解贯穿侦查、起诉全过程,促进当事人达成谅解,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共同开展类案总结分析,查找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22年8月,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监督,认定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因日常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且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考虑到双方均系自由就业人员,经沟通调解双方达成谅解,于2022年10月对李某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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