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玉君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产业转型的不断推进,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激增,并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这对人民法院审判民间借贷案件提出了更新、更高、更严的要求。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困难。一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多数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发生借款时双方碍于情面未订立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或者借条、收据书写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二是借款人为躲债下落不明或拒不出庭应诉。一些借款人为逃避债务故意躲避,原告在起诉时就将寻找被告的希望寄托于法院,在法院多方寻找被告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告送达,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还增加了原告的诉讼成本,进而使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三是规避法律行为不易认定。一些出借人为规避法律,在双方借款时约定利息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在出借时预先将利息予以扣除,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就会以借款人借款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四是虚假诉讼真伪难辨。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双方恶意串通,通过伪造借据,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法院对这类案件识别难度大,在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来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困难的原因分析。一是当事人举证困难。首先,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认为熟人甚至是亲友之间借贷,无须出具借条等书面证明,到期还款毋庸置疑。其次,风险意识不强,出借人为了让资产快速增值,非理性逐利,经受不住高息利益的诱惑,不对风险进行必要评估,将资金轻易出借。再次,借贷手续简便,多数民间借贷仅有借条,借贷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难以查清,大大增加了出借方的举证难度。二是原告起诉不及时。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原告基于“和为贵”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对簿公堂,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也怠于主张还款,在长期不还且多次索要无果后,迫于无奈才着手取证,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往往时过境迁,被告或变换住所,或外出务工,下落难以查找。
解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困难的对策及建议。一是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立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全方位审查判断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高利贷、赌债、传销或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二是重视直接送达工作,切实提高借贷双方出庭率。首先,尽量准确了解债务人的住所,审判人员可从债权人或中介人处探知债务人的地址,或借助基层群众组织的力量,详细了解被告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址,采用直接上门送达。其次,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债务人及其家属,以利于下一步查明案情和开展调解工作。最后,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送达方式,对于身在外地的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传输等方式送达,尽可能使被告充分了解案情。在被告明示不到庭应诉的情形下,应该劝说被告写出书面答辩意见,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三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借贷风险意识、证据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即便发生纠纷也能最大程度保留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兴隆县人民法院)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