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璐)2月22日,定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涉外合作经营产生纠纷的案件,既维护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企业纾困解难,也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合作情谊,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2020年,英籍华人阿香(化名)来到定州洽谈合作,认识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经友好沟通,二人投资共同经营食品生意。后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二人的公司陷入困境。去年底,杨某与阿香协商一致,由杨某退还阿香投资款25万余元,杨某当场出具一张借条。然而,杨某未能按期归还,阿香将杨某、该公司及会计陆某作为被告起诉至定州市法院。
立案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于是将工作重点放在调解上。阿香在沟通中表示,同意放弃其他违约金等费用,杨某只要归还25万元本金即可。杨某称双方系因合作经营发生矛盾,虽然他本人出具了借条,但双方都有亏损,且鉴于当前公司发展情况,无法一次性拿出全部款项,希望阿香能在本金及还款期限上有所让步。经过办案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多轮调解,也基于当事人曾经的合作情谊,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由杨某当庭给付阿香10万元,剩余部分在今年10月之前给付。但杨某考虑到自己还要继续经营公司,则要求阿香申请解除对其本人、公司以及陆某的财产保全措施。而阿香则担心若杨某未能按期还款,解除保全措施后,其主张的债权将失去保障,调解工作再一次陷入僵局。
结合双方的顾虑,法官建议双方可在调解书中设立“违约条款”,如若杨某未能按时偿还,阿香可就借条中约定的全部数额及违约金主张权利,公司及会计陆某也承诺会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样,阿香同意了杨某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意见,杨某当庭向阿香转款10万元,阿香申请解除对杨某、公司和陆某的财产保全措施。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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