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娇娇)“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了我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一定好好做人做事,远离违法犯罪。”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宣读完不起诉决定书后,当事人赵某甲、赵某乙和赵某丙激动地连声感谢。他们三人同村,又是各自家庭的顶梁柱,也是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犯罪嫌疑人。
2022年5月的一天,赵某甲在微信群认识一个叫“小白”的人,对方告诉他“借用他的银行卡刷流水,可以挣得好处费,赚钱又快又轻松”。面对利益诱惑,他欣然同意了。随后,赵某甲联系了同村的赵某乙和赵某丙,三人商定好一起去外地刷流水。5月25日晚上,赵某丙开车带着赵某甲、赵某乙从本村出发前往湖南郴州,到达之后,“小白”带着三人找当地人刷流水。三人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并在需要时配合对方刷脸认证。6月,三人又在一个叫“小王”的人带领下先后前往辽宁鞍山、湖北襄阳通过银行卡刷流水挣钱。案发后,赵某甲和赵某丙主动投案自首,赵某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峰峰矿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了有关证据,发现赵某甲、赵某乙和赵某丙三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讯问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三人都是各自家庭支柱,为了挣钱养家才铤而走险。其中,赵某甲有四个孩子,作为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当时需要快速挣钱给孩子交学费;赵某乙也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建房负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赵某丙现在是一名外卖快递员,因父亲生前患重病欠下大量债务。为快速挣钱,赵某甲主动提供了4张银行卡,放任他人用了8个支付账户,流水金额18万余元,获利9700元;赵某乙主动提供了3张银行卡,流水金额198万余元,涉诈资金5.21万元,违法所得27600元;赵某丙主动提供了3张银行卡,流水金额204万余元,涉诈资金5万元,违法所得23000元。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人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依法不起诉。赵某甲、赵某乙和赵某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三人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悔罪,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峰峰矿区检察院对赵某甲、赵某乙和赵某丙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于案件的办理,我们始终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坚持人性化司法,不仅要严把事实关,审慎研判证据,更要深思熟虑案件背后情、理、法之间的平衡,因为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一件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甚至可以改变别人的整个家庭。”办案检察官说,在办案过程中善于挖掘犯罪背后的缘由,让偶然的“越轨”尽快回归正途,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也是使命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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