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任立军(驾驶证号:130628198211301116 档案编号:130601462197)于2022年12月31日19时30分许,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需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我支队拟作出上述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被告知人员请自行登录保定公安交管网,从首页“通知公告”栏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网址为:www.bdjjzd.cn)。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规定,本公告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