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王絮冬 通讯员 滕杨 张文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现在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保证不再实施任何违法行为。”3月16日,韩某某在公开听证会上忏悔。
2022年3月至9月,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多个电商平台,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多种不知名的性保健品,通过其自营实体店对外销售。截至案发,韩某某对外销售金额共计50元,公安机关扣押未销售涉案货物价值3640元。经承德县公安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韩某某销售的多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承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在卷相关证据,证实韩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销售的性保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仍对外销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韩某某具有经营时间短、销售金额较低等显著轻微情节,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该案拟作不起诉处理进行公开听证,并秉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罚和挽救相结合的司法理念,依法对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为切实守护食品安全,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堵塞不起诉后放任不管的漏洞,承德县检察院利用“横向一体化办案机制”信息共享优势,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作用,及时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韩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力度,以实际行动强化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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