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树营)近日,香河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在北运河香河段、潮白河香河段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邀请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人员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见证。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1日,安某在北运河香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实施捕鱼行为。同日,何某在潮白河香河段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实施捕鱼行为。二被告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香河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何某拘役两个月;安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电鱼工具,并要求二人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安某增殖放流不低于400.79公斤鱼苗,何某增殖放流不低于106.99公斤鱼苗。
为保证放流鱼苗数量及质量,在开展增殖放流前,香河县法院督促二被告人选购适合在该水域生长的鲫鱼等鱼苗,确保鱼苗品种符合放流要求。活动中,该县农业农村局相关专家应邀对投放鱼苗进行现场检验并监督放流全过程。在法官、检察官等引导监督下,二被告人确认履行增殖放流修复义务,整个活动共放流鲫鱼、鲤鱼等鱼苗20000余尾近508公斤。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香河县法院运用司法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积极引导破坏者亲身实践,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并重的目的,恢复了水生生物资源群体数量,有利于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也让旁观群众对司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进一步增强群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