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杨超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将案件办成铁案,才能达到好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心服口服,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效果才能好;社会矛盾隐患减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强烈,大局稳定和谐,才能达到好的政治效果。
2月初,民二庭向我报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一个案子,庭长有点不好意思,说案子不大,标的就3500元,但合议庭意见不一样。“3500元也一样要谨慎。”我请庭长详细介绍案情。
这是一起简单的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运货事宜,一年来共运货45次,合计2.55万元,被告陆续支付了2.2万元,还欠3500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
法院一审时,被告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原告提交的证据是自己的记账本,里面记着他给被告及其他人运货的情况,后面有对方的签字,但给被告运送货物的后面签的不是被告的名字。原告称,他有和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被告欠劳务费,但一审没有组织对录音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没到庭,没有答辩意见,而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办法官汇报完案情,大家开始讨论。有的说,原告证据确实不充分应当维持原判;有的说原告证据不算严谨,一审认定有些机械,但被告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当支持原告诉请;有的说,一审审理的事实不清,原告记录本上签字的人是谁、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是否属实等都应当再查一下,所以应当发还重审。
主办人曾法官说:“这个案子原告证据虽然不全,有些证据没有查,但我经审理对原告的陈述还是相信的,不能直接维持一审原判。这个案子发还重审没问题,但原告已经就送达起诉状及判决书预交了两次公告费,再发还重审就还需要原告预交公告费,时间太长,而且标的额就3500元,诉讼成本有点大。可要改判,证据有点不扎实。”
我汇总了大家的意见:“目前我们一致的观点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太充分,一审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采取的标准过于严格,而且没有对原告证据显示的事实进一步调查,是这样吧?”大家表示同意,我接着引导:“刚才主办人说了效果的问题,我们从效果的角度出发再讨论一下该怎么做。”
大家又讨论起来,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二审直接传唤原告释明举证责任,引导其补足证据,并且对相关证据予以核实,根据查证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案子不大,但需要费的功夫还真不少,你得辛苦一下了。”我对曾法官说。曾法官舒了口气:“我一直在纠结,经过大家讨论,现在心里踏实了,我回去就查。”
一个月后,曾法官找到我说:“研究那个3500元案子的第二天,我就把原告找来了,详细和他讲明证据要求,又听了他提交的录音,查了电话号码的用户人就是被告,还根据录音查到被告给原告之前打款的情况……”
我看着她笑了:“你查得挺细。”曾法官也笑了,说:“我还去被告所在的村里了解情况,没见到被告。第二天又去了一趟,正好发现被告在家,给他发了传票。后来,他来参加庭审了,承认欠原告3500元,但就是没钱。我调解半天没调成,这两天就准备改判了。”
我笑着点点头:“你对这3500元真执着,辛苦了。”曾法官笑了:“不辛苦,这样才踏实。”
看着她灿烂的笑脸,我内心十分触动。我们一直在讲办案要“三效统一”,这不就是一场生动的司法实践么?我们的法官们经过认真查证、主动沟通,最终找到了最佳处理方案。
法官在研究案件、处理案件时,自觉地用“三效统一”理念指导工作,在犹豫、纠结的同时就是对“三个效果”进行衡量统一的过程。我想,要落实“三效统一”,会有很多的路径、机制、方法、举措,但归根结底都离不开一个宗旨——司法为民的宗旨,离不开一种精神——严谨求实的精神,离不开一份执着——追求公正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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