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孟红美 李丽)近日,在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深州市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三名赔偿义务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以及检察官监督见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三名赔偿义务人将安装100个鸟窝、悬挂20副野生动物保护条幅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2022年8月8日晚,高某某、赵某某、尤某某在深州市大堤镇某村村北一树林中,使用弹弓、强光灯等工具猎杀鸟类15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15只动物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高某某、赵某某、尤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深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案后,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与深州市自然资源部门多次沟通,决定以磋商、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的方式具结此案,达成共识。磋商会上,自然资源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三名赔偿义务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鉴定评估报告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交流,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赔偿事宜、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发表了磋商意见。最终,双方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检察官的共同见证下,达成如下协议:赔偿义务人在市内公园或城区周边自行安装鸟窝100个;赔偿义务人制作野生鸟类保护标语条幅并悬挂宣传。赔偿义务人表示,将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并现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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