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建华 通讯员 于金刚)3月14日零时许,邯郸交巡警支队邯山二大队四中队民警在陵西大街与火磨街交口进行酒驾、醉驾治理工作时,发现一辆私家车由东向西缓缓驶来,靠近盘查点时踌躇不前,民警感觉异常立即上前将其拦停。
车窗一打开,一阵酒气扑面而来。经对驾驶男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7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民警经查发现该男子只有第三类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取得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经询问,驾驶人张某,系成安县某镇人,当晚与朋友一起就餐饮酒,其辩称由于自己只喝了两三杯,自认为身体没有任何不适,便擅自决定驾驶同伴车辆将其送回休息,不料途中被民警查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第二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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