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钱某约张某和陈某一起就餐小聚,张某和陈某欣然前往。席间,张某喝了半杯左右就感觉不舒服,几分钟后,他就倒在餐厅椅子上。钱某和陈某立即将张某带出饭店赶往医院,经医院抢救,张某被诊断为意识障碍、脑出血,后因病情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父母及妻子认为钱某和陈某邀请张某外出饮酒,导致张某酒后引起脑血管疾病。二人没有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没有采取正当救治措施,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导致张某死亡,二人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遂将钱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6万元。
在庭审中,钱某和陈某辩称:当他二人发现张某不舒服的时候就表示如果不舒服就别喝了,张某去卫生间的时候,二人跟着去看情况,并没有放任张某不管,而且张某在倒下的时候,也主动询问张某怎么回事。张某当时说自己没事,也能站起来,但就是感觉身子麻。二人便立即带着张某去了医院,并积极缴费,雇了护工。二人认为已经尽到了救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等三人相约聚餐,属于正常的交往活动,并无不当。通过就餐过程的录像显示,就餐期间,张某自行喝酒,钱某和陈某不存在劝酒行为。就餐期间,张某突发身体不适后,钱某和陈某根据自身能力立刻主动送张某去医院就医,且在送往医院途中多次拨打110、122电话告知紧急情况需要闯红灯,还拨打120电话联系救护事宜,二人在较短时间内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积极交纳医疗费、联系张某家属。二人在张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履行了及时、足够的救助、照顾义务。故原告以钱某和陈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为由,要求二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一般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四个要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三是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是否承担共同饮酒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有两个考量因素: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共同饮酒的人对醉酒者应有提醒、劝阻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必须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在本案中,钱某和陈某二人不存在劝酒行为,对张某尽到了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二人对张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行为,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借以表达情意的一种方式。在共同饮酒的特定场合,同饮人彼此之间对对方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同饮人违反安全提醒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公民更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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