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硕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购买保险来维护人身、财产利益的意识不断加强,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
许某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分两次为丈夫王某某及本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寿险、重疾险;后来分别为儿子、女儿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重疾险。许某及其丈夫王某某保险合同已缴费年限均为六年,几份保单合计已缴纳保险费75360元。后来,原告曾就女儿保险合同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于同日作出理赔决定书,后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996.72元。
2021年11月4日,原告发现保险合同条款与投保时被告业务员张某某陈述内容不一致,遂通过微信聊天、电话通话方式与其进行沟通。在2021年11月12日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某认可投保时未将主险缴费期满后附加险交费一年保障一年的内容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保险费753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但应当扣除原告取得的理赔金996.72元。
说法: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而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资料及保单回执上虽有原告签名,但该证据仅能证实原告依照投保流程完成了投保程序,并不能证明被告保险公司就相关合同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被告提供的电话回访记录为公司例行工作,工作人员亦未对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原告充分理解的方式进行说明。从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某的多次沟通记录来看,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原告对于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依赖于业务员的解释,而业务员张某某未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必要的说明,致使原告对主合同缴费年限届满后所缴纳保险费、分红能否支取及附加险是否仍需每年缴纳才能享有保险利益等重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业务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自2021年11月发现对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2022年5月提起本次诉讼行使撤销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的规定,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合同部分履行后不能行使撤销权的禁止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合同,被告返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规范签订与保险规范购买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仅凭业务员的介绍觉得合适或者能够“占便宜”便决定购买,实际上没有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甚至根本不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在真正需要理赔时才发现很多情况不适用理赔,该案例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性,可以引导人们理性购买保险,规避“上当受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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