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0日
第06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曹立松: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曹立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孙丽娜:

上诉人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孙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2022)冀01民终1437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2)冀0104民初149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孙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借款本金316984.0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6月2日的利息合计2734.32元,后续利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2)冀0104民初149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丽娜追偿;三、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096元,减半收取3048元,由孙丽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96元,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负担3048元、由石家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48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燕春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石家庄远东房地产公司、石家庄燕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平朝:

上诉人石家庄市燕春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原审被告石家庄大远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石家庄远东房地产公司、石家庄燕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曹平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2022)冀01民终14512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家庄市燕春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姜尚、闫玉虹: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室对被执行人姜尚、闫玉虹共同共有的位于承德县下板城镇承栗路西侧水岸新园住宅楼3幢1单元1144号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9时到承德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承德县北环路,联系电话:0314-7920657)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2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到花岗岩石材所在地点参加现场勘验;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领取评估报告。

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承德县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刘海洋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作废,编号均为1301300150,特此声明。

郅军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02353,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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