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哲)赵县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3月26日,通过“法官+乡贤”的调解模式,该院成功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4月10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由陈某承建杨某位于赵县某村的房屋及院落一处,建筑面积554.6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950元,工期约150天。双方对具体工程内容、付款方式做了约定,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款项11120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的施工不合格、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对其案涉房屋施工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鉴定申请。
承办人员接到案件后,立即审查案件事实、梳理相关证据,考虑该案系农村自建房屋而产生的纠纷,本着乡邻和谐和案结事了的原则,决定先行调解。法官询问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原告对施工质量问题避而不谈,但为尽快拿到施工款,同意与被告调解,适当减少诉讼金额。被告坚持由原告修复房屋,达到其要求的质量标准后全额支付施工款,后又改变意见,要求扣除自行修复所需费用后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原、被告就质量问题、建筑面积、修复费用均不能达成一致。承办人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且明确告知其鉴定周期长、风险大、费用高,不利于矛盾快速化解,双方情绪才逐渐缓和,分歧逐步缩小,但对应支付的金额仍反复不定,调解工作难以进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称曾由中间人调和过。承办人员当即决定邀请与双方熟识的乡贤刘某参与调解。刘某通过了解房屋实际建造情况,采取“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从法理、事理、情理多角度耐心开导,根据乡土经验,提出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后,在承办法官指导下,刘某帮助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支付原告97000元,一场“拉锯”式建房纠纷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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