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经了解,原告张某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清苑法院。原告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因施工时不慎受伤,共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事故发生前,某建设公司为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约定所有理赔款归张某所有。但就理赔事宜,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释法明理,耐心分析,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孟文雅 康然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