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明岳依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廊刑初字第82号生效判决,于2023年4月13日向保定市直隶公证处申请办理了编号为(2023)冀保直证民字第3381号的提存公证,已将该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提存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请单伯磊、单晓晴、宫印华自2023年4月13日(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到保定市直隶公证处行使上述判决中取得的债权。
联系电话:0312-3013668
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