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王永刚 陈晨)当前,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利用微信朋友圈平台做生意的“微商”们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微商”触犯法律、引发纠纷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磁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判令其在国家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是一家女装服饰店主,为增加收入,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对外销售某产品,声称具有明显的减肥效果,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同时对到店购买服装顾客一并推销该产品。其间,有顾客服用后出现心慌不适症状,李某告知其这是正常反应。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李某对外销售的产品没有正规进货渠道、无生产企业名称、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西布曲明是非正规减肥产品中经常添加的一种违禁物品,属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会显著增加心脑血管疾病患病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经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制剂和原料药,并将其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名录中。李某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向不特定人公开销售,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该院对其进行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从诉前程序、主观明知、公益损害事实等方面分组出示证据,并就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细阐述。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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