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超
《乡土中国》是当代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写就的社会学著作,出版于1948年。虽然距现在年代已久远,但是书中对乡土社会文化特性的总结,时至今日,对我们基层审判工作依然有借鉴意义。
作为一名生于农村、长于农村的人来说,我对于一些农村生活中的现象司空见惯,包括在基层法庭工作近五年的时间,对于一些婚姻家庭纠纷中发生的一些现象也习以为常,并没有深入地思考发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到底在哪里。阅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后,让我对一些问题豁然开朗。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提到“差序格局”这个概念,它是指以人为中心,以血缘和其他亲密关系为波纹的一个个波心圆,也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结构。水波纹圈由中心向外扩散,中心最重要,其他关系随着波纹向外推展而渐次弱化,形成有序的差序格局,维系这个波心圆的差序便是人伦。根据这个说法引申出家族和家的概念。在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扩大的路线是单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这一方面,因此女婿和结了婚的女儿都是外家人。而在父系方面却可以扩大得更远,五世同堂便是如此。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我们就会对一些案件豁然开朗。以离婚案件为例,一方当事人来到法庭后,你跟他做调解工作,说了半天,他最后来了句,我回去跟家人商量商量,原来他作为成年人都做不了自己婚姻大事的主。因为乡土社会最讲究家的概念,作为家庭中一员,决策中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当家人”的许可。这时我们就要通过他的话语,分析他们家的“当家人”是谁,谁能最终决定这个案子调解的走向,而我们工作的着重点也要放在“当家人”的身上。
在乡村的家庭生活中,如果婆媳之间的关系很融洽,夫妻大概率不会走到离婚的地步,即使小两口闹矛盾,只要一方肯回头,还是会重归于好,而如果婆媳之间有不可化解的矛盾,夫妻之间走向离婚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因为家庭的主轴在于父子之间、婆媳之间,一旦家庭的主轴出现大的问题,这个家庭关系往往会不稳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离婚案件中接待当事人时,经常能够看到婆婆一进门就开始抱怨儿媳的种种不是,说起来好似仇人一般。像这样的夫妻如果没有自己建立起的感情基础,又能够走多远呢?
另外,某些离婚案件中,在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动辄会来一群人旁听,法庭院子中弥漫着火药味。为什么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因为就像费孝通先生所说,他们都是一个家族的自家人,他们是父系原则下的亲属关系,是这个波纹中的利益相关者,要为家族的“荣誉”而战。
费孝通先生在“无讼”一章中提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礼”有别于法律,不需要国家政治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在乡土社会里的这些传统,不必你明白为什么,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一旦有人没有遵守这约定俗成的“礼”,便会产生矛盾,小的矛盾也许自身就能化解,而发展到更大的矛盾时,在过去会诉诸村中的长者或乡贤,而在现代社会大概率会起诉至法院。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也提到:“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当前城镇化不断推进,法治的理念也在渐渐深入人心,但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依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基层法院人,在工作中能够贴合基层实际,学懂悟透乡土社会的风俗习惯,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尤其是在审理婚姻家事等类型案件中,要多辅以调解手段,多尝试其他办法,借助几千年来存续于乡土大地的传统之力,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使得每一桩家事判决都存在着法治的温度。
《乡土中国》不失为一部宏伟的著作,其中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借鉴的内容。愿我们大家都能够从这部经典中汲取智慧,为基层治理、乡村振兴贡献我们法院人的力量。
(作者单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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