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4日
第04版:民生

合同到期日员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刘先生是某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中他非常努力,工作业绩却不尽人意,工资水平不高,他觉得这个工作不太适合自己,干了一年后,劳动合同到期,他便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手续,于下午6时准时回家。

天有不测风云,回家途中大约在6时15分,刘先生被一辆货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住院治疗,刘先生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货车司机赔偿后,因为某公司一直未给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他就向某公司申请工伤赔偿。该公司负责人称,刘先生已经辞职,不是公司员工,他们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刘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像他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斌。

马律师称刘先生构成工伤,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刘先生与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结束日当天完成交接工作后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也就是说,虽然刘先生事故发生当日是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最后一天,但是其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应当是在当日的24时。而刘先生事故发生的时间是下午6时15分,因此在该时间段,刘先生与单位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要看刘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先生在下班途中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刘先生无责,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单位一直没有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正是因为单位没有为刘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马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单位运营的基本要素,劳动者在职期间,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免发生类似本案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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