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力(130184198303033036)、
董伟静(130184198310061043):
本院受理的王梦洁与刘涛力、董伟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0105执2460号。现刘立匣依法向本院申请中止对刘涛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东苑小区南苑26-5-103不动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赵县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尚久乐申请执行石家庄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05民初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久乐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内容为追加赵县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执行异议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袁明:
本院执行的秦皇岛市燕大万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骏耘科技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5民初9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秦皇岛市燕大万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内容为追加袁明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执行异议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晓亮、李国立、邢颜:
本院执行的吴宏涛申请执行河北旭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05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宏涛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内容为追加李晓亮、李国立、邢颜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执行异议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景永胜:
本院执行的董壮明申请执行河北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景永胜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5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2021年8月24日河北天地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景永胜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8号格调春天花苑2号楼1单元3001号不动产保全查封。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霞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388号格调春天花苑2号楼1单元3001号不动产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执行异议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广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根荣、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102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桥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广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4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赁费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北广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邹根荣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起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变卖期为60日,如果有竞买人在60日内任意时间出价,则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变卖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北宋路36号乐城苑(东区)1-2-1705号不动产,建筑面积135平方米。起拍价:1650000元,保证金:330000元,加价幅度:8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马法官,电话0311-66758039,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尚铁强诉你们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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