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杨凡)近日,沧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微刑事案件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能动履职作用,联合沧县公安局、司法局共同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年1月,被害人左某甲、左某乙因索要债务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胡某某发生冲突,致使被害人左某甲牙齿损伤、左某乙额头受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损伤均为轻伤二级。检察官审查认定邢某某、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犯罪嫌疑人意向赔偿数额与被害人一方诉求差距较大,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该案承办人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胡某某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由犯罪嫌疑人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并以此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参考因素。为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留潜在风险,案件承办人在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间,主动联合沧县司法局、公安局共同联系被害人,到被害人所在乡镇进行释法说理工作,对其详细讲解保证金提存制度,并引导其理性、平和地解决矛盾。最终双方态度发生转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左某甲、左某乙对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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