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28日
第03版:法案

廊坊中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饮品公司状告经销商不正当竞争获支持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田宪忠 通讯员 郝军生)4月26日,廊坊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已审结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廊坊大窑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廊坊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大窑”文字作为其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关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

原告内蒙古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餐饮饮品的研发与生产企业,生产 “大窑”“大窑嘉宾”饮料产品,“大窑”“大窑嘉宾”商标多次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辖区政府及消费者协会等机构颁发的几十项殊荣。其主张原告成立时间早于被告,原告成立的以“大窑”为字号的分、子公司在内蒙古乃至整个北方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该字号是区分原告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识。被告在注册其企业名称时,故意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的“大窑”字号,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公司的服务或商品,此行为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合作关系,被告是原告的经销商,被告在注册营业执照之前,没有得到任何通知不能用“大窑”字样:被告注册廊坊大窑食品有限公司,是为了在当地树立“大窑”品牌形象,更好地销售“大窑”饮料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大窑”字号经过原告及相关权利人持续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大窑”字样是原告享有权利的多款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被告作为原告大窑产品的经销商,在注册字号及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进行合理避让,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大窑”文字作为其公司名称的一部分,容易让公众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关联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窑”字样,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原告的产品,客观上也达到更好地宣传“大窑”品牌和销售“大窑”产品的结果,并无损害原告权益的主观故意和实际后果。法院综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后果、原告支付合理开支等事实,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对原告关于在《廊坊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的诉求,不予支持。

另外4起案件分别为: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诉香河县万普达家具材料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徐某诉文安县莹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纪百强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新万利家具厂、王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某某机械设备股份公司诉苗某及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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